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涉及配建教育设施规划调整的,需经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