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用于就近统筹安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中小学、幼儿园扩建校舍和场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