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用于就近统筹安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中小学、幼儿园扩建校舍和场地。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