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相应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