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育设施用地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