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