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育设施用地保障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教育设施及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