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