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育设施用地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