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育设施用地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