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