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教育设施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育设施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等,及时对有缺陷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教育设施规划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