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教育设施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经批准的市区和县(市)城区教育设施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管理。农村教育设施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