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