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集体财务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