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财务专用章和所有会计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不按期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上任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不接管移交的资产、账目和财务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