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三至七人的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