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前一个月,将财务专用章和所有会计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存,待村民委员会换届完成后取回。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上任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当接收全部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交接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