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