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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参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财务有关的会议;对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实行会计监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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