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