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第十六条已废止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为: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分期收款的,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准,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周年日期为准;其他集体收入发生之日。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