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但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一致同意的除外:

(一)死亡的;

(二)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书面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