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第十二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执行。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