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第十一条已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提取分配:(一)提取公积公益金;(二)提取福利费;(三)向投资者分利;(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五)其他。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