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提取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提取福利费;

(三)向投资者分利;

(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五)其他。

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