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场所和设施:(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二)饲养、屠宰畜禽等场所或者设施;(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四)高污染、高噪音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或环境的场所或者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