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毗邻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或者已建成的医疗卫生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