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场所和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
(二)饲养、屠宰畜禽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者设施;
(四)高污染、高噪音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或环境的场所或者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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