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将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