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非下列情形不得变更:(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二)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三)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变更适用于制定程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