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非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

(三)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变更适用于制定程序。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