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