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二)电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