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电动车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八)饮酒后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车、电动轮椅车。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