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复垦、开发、利用和保护计划。

(三)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会审工作。

(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监督检查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办理奖惩事宜。

(八)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