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县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并设置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