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住宅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勘验定位,发放《用地许可证》。住房竣工后,建设住房户应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人民政府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