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建设住宅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勘验定位,发放《用地许可证》。

住房竣工后,建设住房户应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人民政府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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