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宅基地经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建设住宅的,批准手续自行作废,再建设住宅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