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处宅基地的占地标准为:(一)大滩镇、鱼儿山镇、万胜永乡、四岔口乡、草原乡和外沟门乡控制在七分以内。(二)其他乡(镇)控制在四分以内。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