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建设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征地后,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出让给建设住宅户使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其住房的占地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居民的标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