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基本农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建窑、葬坟、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不准利用挖坑、打场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