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的,除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一)三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

(二)二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

(三)一级基本农田,缴纳征占土地实际价格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百。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用于本县基本农田的建设,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