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