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作出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施工方案中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使用比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至建筑垃圾指定消纳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