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比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