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主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