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