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