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