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至六个月不得运输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