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