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