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